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辅导: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4-30

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