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辅导: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4-30

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