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辅导: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5-04

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