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环评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复习要点(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0-08

五、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例题】
甲企业每年产生50000 吨固体废物,乙企业每年利用甲企业的20000 万吨固体废物作加工原材料,同时产生3000 吨液态废物,对该液态废物的合理利用技术乙企业尚在科研攻关阶段,乙企业的所有产品都卖与丙企业,丙企业每年利用甲企业剩余所有固体废物作为加工另一种产品的原料。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B 乙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C 甲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D 丙企业均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
E 乙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答案:E
解析:本题的要点在于固废的利用和安置,由于甲的固废全部被乙丙利用,丙的固废全部作为加工原料,所以只有乙负担安置固废的责任,根据规定应当选择E。
六、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第36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八、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53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例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A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C编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 D制定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A
解析:注意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九、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十、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5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6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例题】
下列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情况是:
A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倾倒危险废物 B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
C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填埋危险废物不达标 D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答案:C
解析:危险废物排污费只有以填埋方式处理不达标的情况才缴纳。
十一、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二、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第66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