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师考试案例分析考试要点33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9-29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

  1. 开工

  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2. 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为了便于工程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协调各合同之间的配合,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随时有权指示承包人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也允许在合同内明确规定,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承包人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经过工程师认可。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①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②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 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商应当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竣工时间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或者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更;

  (2)延误发放图纸;

  (3)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4)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5)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6)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7)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8)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

  (9)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10)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11)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2)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13)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14)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15)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1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 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

  (3)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业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减。

  5.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不满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达到基本竣工条件。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不同区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时,每完成一个区段均应按上述程序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时,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快给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检验的机会。

  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时,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有时也会出现施工已达到竣工条件,但由于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如果等条件具备进行竣工试验后再颁发接收证书,既会因推迟竣工时间而影响到对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的合理判定,也会产生在这段时间内对该部分工程的使用和照管责任不明。针对此种情况,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指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