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招标投标的性质
(一)招标投标的性质
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二) 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3、建设部 颁布 :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1月)等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了第30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
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种类与方式
(一)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1.必须进行招标的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1.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2.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
3.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4.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5.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6.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公共传播媒介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而进行招标,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从招标的组织形式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