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2)招标的程序要求: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还标会的。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