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的总体要求为了加强对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了 《 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办能源[ 2003 ] 1311 号)。水电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工程蓄水验收、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水电工程各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及有关要求按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DL / T5123 一 2000 )执行。
1 .水电工程验收实行分级和分类验收制度。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负责;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各专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重要条件,也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工程安全鉴定由项目审批部门指定有资质单位负责。
3 .水电工程的各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出验收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验收季员会,并按验收委员会制定的验收大纲要求做好验收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分别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4 .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DL / T 5123 一 2000 ) (国经贸电力[ 2000 ] 1048 号)由国家经贸委 2000 年 11 月 3 日批准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SDJ 275 一 88 )在水电行业停止使用。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DL / T 5123 一 2000 )分为第一章范围、第二章引用标准、第三章总则、第四章工程截流验收、第五章工程蓄水验收、第六章机组启动验收、第七章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附录等。
5 .根据 《 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以及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DL / T 5123 一 2000),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水电工程在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时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工程整体竣工时应进行竣工验收。能独立发挥效益且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单项工程验收,不能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时,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6 .根据 《 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以及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DL / T 5123 一 2000 ) ,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验收过程中的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人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二、工程截流验收的基本要求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成果是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
三、工程蓄水验收的基本要求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工程蓄水前,应按原电力部 《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 (电综「 1998 】 219 号)进行工程安全鉴定。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是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重要条件,也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工程安全鉴定由项目审批部门指定有资质单位负责。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 9 个月向有关部门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蓄水验收的成果是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 8 份。
四、机组启动验收的基本要求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人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和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的成果是在机组完成 72h 带负荷连续运行后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 8 份。
五、单项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单项验收是指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益且需要提前投人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验收。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成果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专项竣工验收指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以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根据 《 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以及 《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DL / T 5123 一 2000 )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 .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组织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成果是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负责。各项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三)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由国家有关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 .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2 .各专项竣工验收的鉴定书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3 .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定该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水电工程的各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出验收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并按验收委员会制定的验收大纲要求做好验收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各专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