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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验收,直到返修、返工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分项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1)沟槽、模板、钢筋、混凝土〔垫层、基础、构筑物》、砌体结构、防水、止水带、
预制构件安装、回填土等土建分项工程。
2)管道安装、支架安装、设备及管路安装、焊接、管道防腐及保温等热机分项工程。
3)热力站、中继泵站的建筑和结构部分等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分部工程宜按长度、专业或部位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如工程规模小,可不划分部工程。
(3)单位工程宜为一个合同项目。
3.验收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符合下列二项要求者,为“合格”:
1)主控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一般项目的合格率不应低于80%,且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 5倍之内。
凡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分项工程,必须返修或返工,直到合格。
(2)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均为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合格。
(3)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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