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大纲漏掉的两个民诉重要法规,司法部组织专家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在五月公布之后,细致考查历年真题及当年大纲的关系,能够体会到大纲的“鸡肋”地位。制定大纲者与出题人保持分离,这是惯例。因此,每年都会出现几道超纲的真题。也许大纲制定者同样意识到了问题,于是也可能就不会持有一种战战兢兢要为大国司考负责的严谨态度,话句话说,可能会有些随意,比如今年的民诉。
由司法部组织专家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每年大致会在5月下旬出台。每年大纲公布之后,大家都会红红火火解释一番。但细致考查历年真题及当年大纲的关系,能够体会到大纲的“鸡肋”地位。咱们还不能全盘否定大纲的价值,它毕竟为司考真题所涉知识点框定了基本范围,剔除学科里面一些绝对冷僻的知识点,也就不再作为考试对象。但是,大纲对于考生复习备考而言,不甚重要,大可不看。
在法律法规目录来看,民诉科目今年没有新增法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在大纲第21章“执行程序”的执行措施部分,增加了一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保障性措施。作为新增考点,众所周知,它来自于2010年5月17日颁布的一个新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但是,这个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列入法律法规目录。请注意:这绝非意味着这部法规不是考查范围。
第二,2010年8月28日颁布、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没有列入法律法规目录。事实上,关于调解、和解的知识点历来都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域,例如2004年、2007年以及2010年卷四的论述题。其实,早在《人民调解法》之前就曾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未曾列入法规目录。但是,去年卷三的第35题,即民诉的第一题,就考查了人民调解的知识点。我的预测:2011年《人民调解法》可能会从宏观角度出题,同时也不排除出选择题的较大可能性。
综上所述,司考大纲人家随便写写,咱们也就随便看看即可,或者索性就随便吧,不看也可。是为司考大纲的“三个随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