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来源:中国海关网发布时间:2008-03-28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