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关于应试规则)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4-29

2006年  第28号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一、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三、除必备的考试用文具和考试工具书外,考生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等任何通讯工具和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任何电子产品,以及其他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必备的考试用文具包括:蓝黑、蓝、黑色墨水(油芯)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标记。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五、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可答题。 
  六、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 
  考试中如需计算时,可以将试卷空白页或反页作为演算草稿纸。 
  八、因未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填写、填涂答题卡,或者填写、填涂不清,以及不填或者错填姓名和准考证号,导致无法判读成绩或者成绩失准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九、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考生在考场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者传递暗号; 
  (三)不得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 
  (四)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十一、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十三、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 
  十四、违反考试纪律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