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提高申报质量,天津海关将对结关后报关单修改撤销环节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3号)有关要求实施报关行为。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海关业务现场对出口货物结关后删改、撤销报关单环节中,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有关规定行为的,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