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19 【生效日期】 2008-5-20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