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