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7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9-8 【生效日期】2008-9-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47号公告、2006年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1号公告.tiff
二00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