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47号公告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8-03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7号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7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8
  【生效日期】2009-7-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0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8月7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4.0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8号.tiff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