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味精”(税号2103.9010)、“高效减水剂”(税号3824.4010)、“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税号3824.4090)及“精炼铜丝”(税号7408.190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高效减水剂”和“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所列税号为3824.4000,自2009年起拆分为3824.4010及3824.4090两个税号(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8号)。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中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四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1.2010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