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9年12月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为3.8%。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二、对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号的规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9年12月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其他公司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2号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