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2010年第1号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公  告

 

2010年 第1号

 

根据海关总署文件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南昌关区注册登记的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为此,我关制定了《南昌海关担保验放通关程序实施办法》,现就该办法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担保验放通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但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享受此项管理措施的AA类企业必须先向企业所在地的现场海关(南昌海关隶属海关或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提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签订《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格式见附件2),向海关作出相应的承诺。

三、现场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南昌海关,南昌海关应在10日内将企业是否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应在5日将相关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企业。以上日期均为工作日。

四、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守海关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本企业良好资信。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人员滥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发生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应自觉协助海关进行处理,接受海关处罚。

五、本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2.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