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二、凡申报进口对苯二甲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和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或泰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或泰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2.对苯二甲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