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0〕29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4-29 |
【生效日期】2010-4-29 |
【效 力】请选择 |
【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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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3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补贴税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补贴税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6号
2.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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