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0年 第10号
2008年5月5日,我关在对一寄自日本的邮件进行查验时,发现该邮件内装手机、电池、耳机、说明书等物,申报品名为“工艺品”。此邮件的寄件人为王思洲,寄件人地址:东京新宿区3-24-10;收件人为彭敬仁,收件地址:北京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15-4-101。
因上述邮寄物品申报品名与实际物品不符,违反了海关相关规定,涉嫌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上述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