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文件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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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

    (关于启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5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8-17

    「生效日期」2010-8-1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方便企业及社会公众办理、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高审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效率,海关总署近期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系统”已于近期启用(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ipr/recordation)。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扩大了申请人自行维护备案信息的权限,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或删除合法使用人名单,不需要向海关总署递交纸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备案续展的,仍应当通过“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及备案续展申请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后,随同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人、变更备案代理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纸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不需通过“系统”传输电子数据。

    二、备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原“系统”向海关总署传输备案申请的电子数据的,可以在2010年9月1日前继续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不再接受使用原“系统”生成的纸面申请。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海关总署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发出纸面通知。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查询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

   1.   变更备案申请人申请书

    2.   变更备案代理人申请书

    3.   注销备案申请书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