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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5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8-27
「生效日期」2010-8-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比照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9号)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已经缴纳的反补贴税保证金,海关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2号
2. 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税税率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