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报关员考试应试规则的公告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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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年 第66号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打印内容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可以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寻呼、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信息存储、读取、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和考试工具书,或者启用专用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十条 分发试卷、答题卡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错页、缺页、漏印、叠印、字迹模糊等问题,或者答题卡有污皱的,可以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就试题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分别在试卷和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栏内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四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时,考生可以在试卷空白处进行演算。

    第十五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因考生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未填写、填涂试卷和答题卡个人信息,或者填写、填涂内容有误以及格式不规范的;

    (三)未使用规定用笔填涂答题卡答案,或者答题卡答案填涂格式不规范的;

    (四)因考生原因致使答题卡损毁、污皱,无法判读的。

    第十八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试卷、答题卡后,考生方可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