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1号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2-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1号)广州海关关于价格预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我关将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通关便利,即经企业申请,海关依法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价格预审核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为规范和便利企业预审价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审价申请资格
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预审价申请,另有规定的不受此限制。
  二、预审价货物基本条件
  申请预审价的货物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公开的进口商品价格行情或行业定价的,且合同成交金额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二)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148号令,简称《审价办法》)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的、存在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三、预审价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符合基本条件规定商品的,可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货物进口地海关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2.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3.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海关在审核企业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资料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资料的,海关可中止预审价作业。
  (三)货物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资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将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提交预审价申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见附件2)。《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合同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自签发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五)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见附件3),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六)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七)海关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预审价结论撤销而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将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八)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部门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十)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十一)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预审价负责部门
  我关关税处负责本关区预审价工作,进口地海关负责预审价申请资料的接受、初审以及《预审价决定书》、《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的送达工作。
  五、预审价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不适用本规定,按海关其它规定办理。
  七、公告内容及表格资料可在我关互联网下载。(网址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
  八、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