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部分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通关模式。
二、本公告所称B类生产型企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有关规定,适用B类管理且经海关审核企业类型为生产型的企业。
三、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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