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8号江门海关公告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2-12-31

    2012年 第8号

    为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监管,提高企业通关效率,帮助企业减负增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详见江门海关2008年2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暂行办法》有关修改内容及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推广应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4位原则上必须一致”的规定调整为“前8位应保持一致”。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出现前8位商品编码不一致时,应遵循“转入为主、转出协调”的处理原则,即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如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的归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归类认定,并按认定结果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申报时限调整至10天,即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电子数据,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

    三、《暂行办法》第十条企业实际收发货后的报关手续办理时限调整为: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四、企业使用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无需提供纸质申请表。该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门海关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