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3-01-05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96号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