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5号
为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贯彻《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公告》(总署公告〔2012〕45号)及《成都海关关于印发〈成都海关关于支持四川建设中西部地区外贸强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蓉关办〔2012〕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关区实际,我关研究制定了《成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货物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货物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暂行办法》
成都海关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成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
货物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贯彻《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公告》(总署公告〔2012〕45号)及《成都海关关于印发〈成都海关关于支持四川建设中西部地区外贸强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蓉关办〔2012〕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海关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是指成都海关所辖范围内企业多批次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并在内销当月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纳税手续的通关模式。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模式适用于成都关区内的资信良好、一年内未发生涉嫌走私或违规行为的B类及以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模式限于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及其制成品的实际内销业务。
第四条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可直接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再集中向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 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
第五条 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AA 类企业经申请并由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参照第三条的规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
第六条 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A 、B 类企业经申请并由主管海关批准,在提供有效担保条件下,可以参照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担保可由内销合同中的一方采用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不得少于月度计划内销应缴税款金额)两种形式,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七条 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模式的企业,应在实际内销后,在发货当天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发货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当月内凭已汇总内销情况,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且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
第八条 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纳税模式,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海关收取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或银行保函(AA类企业除外);
(三)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企业先行内销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件核定数量);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九条 《申请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凭《申请表》、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企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模式的有效期,自主管海关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当年年底,且不得超出合同有效期。如需继续适用,应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已在备案环节缴纳相应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不得少于月度计划内销应缴税款金额)的,无需重复缴纳。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A 、B 类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表》的月计划内销金额时,应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期限应与《申请表》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模式:
(一)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C类或者D类的;
(五)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适用内销集中纳税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三)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在当年内被降为C 、D类的,即时终止适用集中纳税模式;
(五)海关认为存在较大监管风险应停止适用内销集中纳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被停止或终止适用集中纳税模式时,当月已内销但未办理征税手续的货物,仍可按照集中纳税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第十六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参照此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1.《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申请表》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发货记录表》
附件1: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申请表
主管海关编号:( )关内销 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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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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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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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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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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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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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计划内销额(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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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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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批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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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证金收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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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开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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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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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真实无讹。 2、本企业保证在每月计划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如有变动,将主动申请变更保证金(保函)金额。 3、本企业保证如实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上记录内销情况,并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缴纳的申报手续。 4、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履行的义务。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
备案变更: 变更事项: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申请更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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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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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海关意见: 本 申请表有效期到 年 月 日止。 经办: 科长: 主管关(处)长: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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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模式的非联网监管企业,一年一批,经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海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附件2: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发货记录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企业类别
内销时间段 年 月 计划每月内销额(美元):
发 货 日 期 |
手册号 |
项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 量 (单位) |
金 额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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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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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纳税模式的企业,需要每月填写先行内销记录表,以备海关核查。
2.发货时间为货物离开工厂的时间,企业需于发货当天填写发货记录表。
3.企业不如实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表一式两份,主管海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