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公告
2012年 第6号
我关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关缉违字〔2012〕37号,详见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贺全水邮寄进境的2.19千克穿山甲鳞甲。
由于无法与当事人贺全水取得联系,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海关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关缉违字[2012]37号
当事人:贺全水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822197602241533
住址: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汪庄村委薄地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