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2013年第01号公告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3-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公   告

    2013年 第1号

    为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杭州海关决定实施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即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以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根据实际进口货物情况计征税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审价申请资格

    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公布的适用A类、AA类管理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出预审价申请。

    二、预审价商品范围

    (一)进口货物为一般贸易应税商品(监管方式为0110);

    (二)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已确定并已装运;

    (三)公式定价的商品不适用预审价;

    (四)能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相关贸易单证;

    (五)进口货物单票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海关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审价商品范围并对外公布。

    三、预审价申请的受理部门

    进口货物预审价的受理部门为货物进口申报地的现场海关。

    四、预审价程序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确定预期进口申报日,并在预期进口申报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货物进口申报地的现场海关提出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见附件1),每一份《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2. 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3. 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4.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海关审核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提供材料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未能提供有效、完整资料的,海关将中止预审价。

    (三)海关经审核认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所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见附件2)。

    《预审价决定书》仅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本次申请的货物在受理预审价申请的现场海关申报进口时有效,有效期为90日,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再延长30日。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四)海关经审核认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所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见附件3),进口货物收货人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五)在预审价期间或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立即通知海关,海关停止审核预审价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六)在预审价期间及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内容发生变更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受理预审价申请的现场海关递交书面变更说明,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七)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并说明理由。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海关依法重新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八)预审价结论被撤销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进口货物收货人经申请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申报所需其他资料。

    (十)货物实际进口状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杭州海关2011年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

    2.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3.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

    杭州海关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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