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海关2013年第01号公告

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发布时间:2013-01-29

    乌鲁木齐海关制定了《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监管办法》和《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和设备监管通关工作方案》,经海关总署核准,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公 告2013年 第1号

    为保障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运营,执行海关监管规定,乌鲁木齐海关制定了《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监管办法》和《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和设备监管通关工作方案》,经海关总署核准,现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监管办法》和《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和设备监管通关工作方案》

    乌鲁木齐海关2013年1月15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中方区域(以下简称中方区域)。

    第三条 中方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监管区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中方区域与境内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在中方区域内设立机构,对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中方区域内发生的走私违规违法案件实施管辖。

    第五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中方区域。

    第六条 海关在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连接通道处设立卡口,对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查验和检查;海关对经境内地区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进出中方区域的基建设备、物资及货物实施监管和查验。

    第二章 对运输工具的监管第七条 运输工具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八条 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应依照海关相关规定,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出中方区域。

    第九条 运输工具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手续,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章 对货物的监管第十条 海关对中方区域与境内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分别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海关对中方区域与境内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管制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中方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关进出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四章 对进出人员携带物品的监管第十三条 旅客及中心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管理规定,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所携带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海关予以退运,或按照货物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旅客携带物品由中方区域进入境内地区,每人每日可以享受一次免税优惠待遇,免税限值应在人民币8000元以内。

    对超出上述免税限值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物品,海关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其中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进出中方区域时,所携带的物品应当以工作必需物品为限;对超出工作必需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中方区域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旅途需要为限,超出旅途需要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旅客”指持中国护照、中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国旅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旅客。

    “中心工作人员”指持工作证和进出中心专用通行证件的中心内商业、金融单位从业人员,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等。

    “工作必需物品”指经海关审核,中心工作人员为在中心执行职务时直接使用的必需用品,包括个人办公用品、随身维修工具、日常生活用品等,但不包括在中心购买的物品。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单称“进出中方区域”时,既指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也指由中心哈方区域进出中方区域。

    第十八条 对中方区域内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建设材料、设备、废料等的进出,另行制定监管规定。

    中心区域产生的城市垃圾由中方区域进入境内地区时,按照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货物中,运抵国(地区)或启运国(地区)为中国关境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列入海关贸易统计,其他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但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均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和设备监管通关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1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署办函〔2010〕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监管办法》,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以下简称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及设备通关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注册登记为中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提供基建物资和自用设备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海关通关管理(一)货物申报。

    对进出中方区域的基建物资(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及自用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行申报管理。考虑到进出中方区域的基础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大宗货物品种较为单一、汽车运输批次多的情况,经海关批准,可对同一收(发)货人、同日(同一入区日期)、同批(同一合同号项下同一商品品名)、同一运输方式(公路货运车辆)的货物先凭载货清单申报进出中方区域后每日归并1份报关单向海关正式申报,海关通过H2000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并办理海关手续。

    (二)报关单填制。

    1.申报现场及出口口岸。

    申报现场:霍尔果斯海关(9402)

    出口口岸:霍中心A(9421)

    2.经营单位。

    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运抵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运港。

    中方区域属于中国关境,在填制报关单该栏目时应填制为“中国”(142)。

    4.运输方式。

    进出中方区域建设物资未实际进出境,其运输方式应申报为“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H)。

    5.监管方式、境内货源地等其他栏目。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

    (三)贸管政策。

    对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货物,海关按现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实施监管。

    三、海关物流监管(一)监管场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中方区域基建设备及物资专用货场,进出中方区域的基建设备及物资运抵该监管场所后方可向海关申报。

    (二)进出中方区域车辆、货物验放。

    进出中方区域的货物、运输工具必须经由已建立完整海关车辆电子卡口系统和电子地磅的车辆通道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三)进出中方区域运输工具管理。

    1.承运进出中方区域基建设备及物资的运输企业,需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出中方区域。

    2.对具有施封条件的运输工具,海关应予施封。对不具备施封条件的运输工具,应采取必要方式加强实际监管。

    (四)货物查验。

    海关对进出中方区域的货物实施查验。

    四、 单证流转及统计工作进出中方区域的报关单证内部流转、归档、保管统一由霍尔果斯海关负责。

    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基建物资和设备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单项统计。

    有关贸易统计和业务统计工作由霍尔果斯海关根据《海关统计作业规范(第2版)》和《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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