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按照坚持标准、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语种和级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设汉语考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外语和汉语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二、级别划分与标准
(一)职称外(汉)语考试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人员如下表:
级别 | A | B | C |
适 用 人 员 |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报考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以外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外(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55 50 45
理工 50 50 40
卫生 55 50 40
日语 55 45 50
俄语 60 60 60
德语 55 55 60
法语 50 55 50
汉语 60 60 60
2.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实验技术、工程、文博(除考古专业)、图书资料、公证、律师、新闻、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研究员、司法鉴定、计划生育宣传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二”执行。
标准二: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5 40 40
理工 45 40 35
日语 45 40 40
俄语 50 50 50
德语 50 45 50
法语 45 45 45
汉语 60 60 60
3.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系列(专业)的,按照“标准三”执行。
标准三: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0 35 35
理工 40 35 30
日语 40 35 35
俄语 45 45 45
德语 45 40 45
法语 40 40 40
汉语 60 6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