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2年职称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按照坚持标准、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语种和级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设汉语考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外语和汉语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二、级别划分与标准

  (一)职称外(汉)语考试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人员如下表:

级别 A B C
适 用 人 员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报考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以外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外(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55 50 45

  理工  50 50 40

  卫生  55 50 40

  日语  55 45 50

  俄语  60 60 60

  德语  55 55 60

  法语  50 55 50

  汉语  60 60 60

  2.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实验技术、工程、文博(除考古专业)、图书资料、公证、律师、新闻、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研究员、司法鉴定、计划生育宣传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二”执行。

  标准二: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5 40 40

  理工  45 40 35

  日语  45 40 40

  俄语  50 50 50

  德语  50 45 50

  法语  45 45 45

  汉语  60 60 60

  3.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系列(专业)的,按照“标准三”执行。

  标准三: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0 35 35

  理工  40 35 30

  日语  40 35 35

  俄语  45 45 45

  德语  45 40 45

  法语  40 40 40

  汉语  60 6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