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考生:
2012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已经发布,现就统一鉴定成绩复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查的职业等级
序号 |
职业 |
等级 |
科目 |
1. |
公关员 |
三、五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
2. |
秘书 |
二、三、四、五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3. |
秘书涉外 |
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英语、综合评审 |
4.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
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5. |
营销师 |
一、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6. |
物流师 |
一、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7. |
心理咨询师 |
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8. |
项目管理师 |
一、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9. |
网络编辑员 |
二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10. |
企业信息管理师 |
一、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11. |
企业培训师 |
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12. |
电子商务师 |
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
13. |
理财规划师 |
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二、成绩复查程序及时限
1.凡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若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1),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件在各区县鉴定所规定的受理时间当天,将表格交到就近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所详细信息见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考生情况核查无误后受理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将回执交考生本人。
2.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如复查后分数没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可于2013年2月22日后,到受理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领取《成绩复查结果通知单》。
三、成绩复查相关规定:
1、成绩复查范围包括:
(1)已参加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2、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或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3、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4、成绩复查只此一次,逾期者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