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考简章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下同),是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推出的面向社会、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开放的非学历证书考试,是主要测试应试者英语交际能力的水平考试。现将我省2008年下半年PETS报考简章公布如下:
一、开考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年龄、职业、民族、学历,均可根据自己学习英语的实际情况,直接选考本次开考级别中的任何一个级别。
三、PETS成绩的使用 (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参加PETS二级或PETS三级考试,笔试合格者的成绩可直接替代自考有关专业大专或本科公共英语〔即英语(一)、英语(二)〕考试成绩(PETS二级替代大专公共英语成绩,PETS三级替代本科公共英语成绩,英语专业的课程不能替代),并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生是否参加相应口试,根据考生是否要求获得PETS等级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专业确定。
(二) 中等职业学校
按省招委、省教育厅〔2003〕18号文件要求,我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业中学应从2004年开始,逐步将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级(含一级B)证书”作为在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基本要求。
(三) 根据云招考传[2006]31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招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时,获得PETS一级B、一级证书加10分,PETS二级、三级证书加15分,PETS四级、五级证书加20分。
四、报名时间地点 (一) 报名时间:2008年6月16日至26日。 (二) 报名地点:考生就近到各考点报名(考点分布见第六条),不得跨县(区)报名、考试[县(区)未设考点的,可到本州(市)所在地报考]。
五、报名手续 (一) 考生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等)报名,由考点直接给考生照相(相片将打印在合格证书上)并采集相关信息,不得由他人代替报名。
(二) 收费:按省计委、省财政厅云计收费函〔2001〕05号文件规定,报名考试费:一级和二级为85元/人次,三级和四级为110元/人次,考生的交通食宿费自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61号文件规定,领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下同)的考生还需再交证书费5元。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报名参加一级(含一级B)考试时,在以上考试费的基础上减免10元/人次(考生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减免考试费)。
(三) 需要补考(保留上一考次成绩)的考生,必须凭上一考次的《单项成绩合格证》报名(四级凭2007年下半年《单项成绩合格证》保留成绩,一级、二级和三级凭2008年上半年《单项成绩合格证》保留成绩)。不出示《单项成绩合格证》者,视为不保留上一考次成绩。
(四) 考生报名时须当面核对考点打印的《PETS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及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在上面签字确认。确认以后的报名信息有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 报名结束后,已报名的考生不得退考和变更报考内容。
(六) 考生在考前三天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并到考点确认考场。
六、考试: 考试时间:2008年9月13日至14日。
1、笔试入场时间:上午8∶30-8∶45(超过入场时间的考生禁止入场)。
笔试开考时间:上午9∶00。
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考试时间 | 90分钟 9:00—10:30 | 120分钟 9:00—11:00 | 120分钟 9:00—11:00 | 140分钟 9:00—11:20 |
2、口试入场时间:上午8∶30-9∶00,下午13∶30-14∶00(超过入场时间的考生禁止入场)。
口试开考时间:上午9∶00,下午14∶00。
其中每个级别每组口试的最长时间分别为:
一级—8分钟/2名考生;二级—10分钟/2名考生;三级—10分钟/2名考生;四级—12分钟/2名考生。
3、依据教育部规定,2008年下半年我省将在四个考点(昆明理工大学、昆明财经商贸学校、红河州财经学校、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试行一级(含一级B)的计算机辅助口语考试。考生可到以上四个考点咨询。
成绩:
1、考生于考试结束一个半月后(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可上网查询成绩,考点不再发放成绩通知单。查询方法:输入http//www.ynzs.cn网址,进入“云南省招考频道”点击“信息服务”栏中“社考”成绩查询。考生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
笔试成绩是听力、英语知识运用、阅读理解和写作部分成绩的总和,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口试满分5分,3分以上(含3分)为合格。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成绩查询后一周以内,到考点办理查分手续,由考点统一到省招考办复查。
2、关于单项合格成绩保留:单项合格成绩可以保留到连续的下一次考试中有效。具体是,本次考试单项合格成绩:一级、二级、三级可保留到2009年上半年的考试,四级可保留到2009年下半年的考试。
3、考生成绩水平解释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要求:考试时,考生须带齐《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试纪律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证书
《合格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作、打印和下发,全国通用。一次考试中,两项都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仅有一项考试合格的,只发给《单项成绩合格证》,若连续的下一次考试中另一单项也合格,则发给《合格证书》,后一考次的《单项成绩合格证》不再发放。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在考试结束两个月后的一周内(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到考点领取《合格证书》,同时交纳证书费5元。
八、以上简章内容如有变动,以考前正式文件通知为准。本简章解释权属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省招考办监督电话:(0871)5158920、5117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