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㈡ 对报名参加2009年度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笔)译综合能力》和《口(笔)译实务》两个科目的,不限制报名条件。
㈢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时,可免考“二级口译综合能力”,只考“口译实务(同声传译)”1个科目。
㈣ 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㈤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