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须具备一定外语水平才能参加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自2005年始,凡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止。申报高级(包括正高和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一般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外语考试成绩低于全国通用标准的,可以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评审时由各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列、专业或岗位对外语条件的不同要求,与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其他评审条件一起综合评价。各级人事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外语成绩,确保评审质量。
三、2004年之前参加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及考试成绩,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再参加外语考试的,请于2005年3月20日前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
四、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严禁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和借考试报名搭售各类书籍资料。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鲁人发〔2001〕97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