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26

渝职改办〔2007〕53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重庆的实际,现将调整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和要求
  ㈠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系列(不含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中医药等系列或专业)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全市职称考试的要求,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或全市“以考代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㈢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级别应与其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级别相对应(考试级别及适用范围见附表),不得随意拔高等级或降低等级报考。
  ㈣档案、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可选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古汉语;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可选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医古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考医古文。
  ㈤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无外语要求的系列转换到有外语要求的系列,须对应新系列要求参加相应级别外语考试。
  ㈥万州、黔江、酉阳、秀山、彭水、石柱、城口、巫溪、巫山、奉节、云阳、开县、武隆、丰都、忠县等15个边远贫困区县专业技术人员对应规定类别和等级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其合格标准可在市级合格标准基础上适当降分核定。
  ㈦长期在野外(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单位证明、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其职称外语考试可按附表所列“乡镇基层单位人员”规定级别和等级报考。
  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其合格成绩按附表要求在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使用有效。如所属单位类别变更后,应按照新类别的相应级别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二、免试条件及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申报正高级职称及其以下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下同)。
  ㈡男性年满53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申报副高级职称及其以下者。
  ㈢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译文或译著者,其中:评聘中级须1万字、副高级须3万字、正高级须4万字以上者。
  ㈣三年内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合格(其中BFT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㈤任现职以来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进修一年及其以上者。
  ㈥已取得硕士学位评聘中级,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㈦组织选派援外、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申报高中级职称者。
  ㈧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者。
  ㈨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者。
  ㈩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达到本系列申报评审破格条件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申报高级职称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申报中级职称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确认)。
  (十一)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者。
  三、其他
  ㈠本通知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㈡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重庆市职称外语考试等级适用范围

级 别

考 试 等 级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评 聘 职 务

正高级

市属单位人员

区县属单位人员

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副高级

 

市属单位人员

区县属单位人员

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中级

 

 

市属单位人员

区县属单位人员

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注:中央及其他在渝单位可参照市属单位等级适用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