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二、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发放成绩通知书。其中: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三、经考试、考核认定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受聘职务是否需要具备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申报中小学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文学创作、城乡社区卫生、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五、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七)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八)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九)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四)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七、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八、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