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心理咨询师.
1.2 职业定义
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观察能力:非常重要
理解能力:非常重要
学习能力:非常重要
思维判断能力:非常重要
表达能力:非常重要
人际沟通能力:非常重要
自我控制能力:重要
自我心理平衡能力:重要
交往控制能力:重要
计算能力:一般
1.6 基本文化程度
中专毕业(含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心理咨询员不少于720标准学时,心理咨询师不少于520标准学时,高级心理咨询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心理学及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者,或取得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心理咨询师执教培训后,可担任心理咨询员和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教师;具有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正高职称,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者,可担任高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教师.
1.7.3 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心理咨询示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