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9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8-19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按照下列程序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提交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 【填写要求】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6)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按照申请资格种类提交北京市教委核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小二寸证件照一张

  其它:

  (1)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出具在学期间成绩单,成绩单应记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必须是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并盖有学校教务处的红章;如从个人档案中复印的,要注明是摘自本人档案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若成绩单记录“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须附上教育实习报告或教育实习鉴定表)

  (2)原师范院校合并到综合大学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由毕业院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注明为“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 证明并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时间。

  (3)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生毕业证明。

  必要时,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凡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经认定机构审验后当时退还申请人,办理机构只收复印件和其他材料。

  2.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专业类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或申请非本专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研究生毕业认定某类教师资格,其本科或以下学历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类别及学科的教师资格;其本科或以下学历属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应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原已取得低一类别教师资格,后取高层次学历,拟再申请认定相应类别教师资格者,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初等教育专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高等学校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可不做要求。

  3.录入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按要求统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4.认定和领证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根据其具备的相应学历可以直接认定所学专业的教师资格。其它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合格人员按照公布的规定时间,凭个人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