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师资格认定基本条件及特别提示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3-25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教育教学能力经测试合格者,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均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特别提示:

1.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2.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统一办理。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社会认定要求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通过认定后,凭身份证、领证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4.军队院校学历要有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认定学历的专门机构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柏彦大厦701室  联系电话:82338424/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