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来源:互联网络发布时间:2010-09-15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