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药师政策大纲: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相关处罚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1-15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交或其他要是管理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