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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造价员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二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省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按中价协制定的全国统一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3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福建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验证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验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二)造价员资格证书;(三)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刻制)。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 无工作业绩的;(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