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作用(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7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中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 
  
(一)什么是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单位等要素。这些要素各有自己的特性、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及活动的目标。这些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也互相制约。为了使这些要素能够有秩序地组成有特定功能(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和共同活动目标(按工期、保质量,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的统一体,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力量进行组织和协调,这个力量就是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的含义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完整性”。“协调”的含义是“配合得适当”。组织协调就是通过外力使整个系统中分散的各个要素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并且使之配合适当。换句话说就是力求把系统中原来分散的各要素的力量组合起来,协同一致,齐心协力,实现共同的预定目标。
  (二)只有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系统中的各要素只有监理单位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原因是:
  1.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的,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与的权力,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2.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他们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懂经济,一般要比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没有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前,以及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基本上由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承担)有着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驾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运行。
  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力,例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时,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
  1)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第三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第十七条第(6)款: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2)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有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三)总监理工程师是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
  综上看来,监理单位必然要承担起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这项组织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和领导者,因此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自觉地始终处于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地位并积极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