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重点纲要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2-23

  一、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答:(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b.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c.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b.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b.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c.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d.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e.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1、招标方式(各种方式的优缺点)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三、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与评标
  四、施工合同的订立
  五、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谁买谁负责)
  2、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费用处理
  七、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工程试车。包括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要对设备运行的性能进行检验。工程试车的组织,试车中双方的责任,竣工验收应达到的条件。
  2、竣工验收的管理(P123、P124)
  1)、竣工验收须达到的条件
  2)、竣工验收程序(14天、28天的概念)
  3)、竣工时间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
  4)、不合格的处理
  八、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
  1、索赔的概念(索赔时以合同为前提的,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索赔问题)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行为。
  2、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的目的:费用和工期索赔
  4、给乙方延长工期的条件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ⅰ)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ⅲ)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5、分包商索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