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2010年监理师考试报名相关信息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2-18

甬人专〔2009〕114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9〕41号),为做好该项考试报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5月8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 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9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 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居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4、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三)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2010年12月31日。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三、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试卷上作答,该科目考试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回收。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五、报名办法
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13日。届时,考生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考生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输入本人信息,填写《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的要求为2008年以后拍摄的本人免冠白底正面彩色证件照,jpg格式,照片的宽和高比例为1:1.4,照片文件大小为10-20k之间,并不大于200×280像素,不小于80×110像素(电子照片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联系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9、88396652(传真)。
今年首次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需下载打印 《报名表》(打印前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是否准确,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否则责任自负)和“网上交费通知单”(附件1),《报名表》送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其中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的需由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初审同意后,于2010年1月12日至14日,到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人事服务大厅考试办公室窗口,联系电话: 87116422、87134800)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县(市)、区考生也可在当地人事(人事劳动)部门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办理确认手续时,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考生在网络报名时下载的有报名序号并由本人在诚信声明处签字的《报名表》,《报名表》上须粘贴与网上上传照片同版的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2、身份证(军官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
4、申请免试人员另须提交符合免试条件要求的原始证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5、在国(境)外取得学历证书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经办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及县(市)、区报名审查点收到考生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并符合报考程序者,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和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没有盖章的无效)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并打印《报名表》(自己保存),但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续考人员,请于2010年2月3日至9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可于2010年5月5日至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在宁波考试网(www.nbks.net)下载“应试须知”等材料。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报名表》在打印前,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是否准确,打印后一律不得再作更改,否则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2、已通过网络报名,但未按时到现场接受报考条件审查,或未按时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3、审查未通过的不要进行网上交费。否则,责任自负。
4、考生必须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价〔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按每人每科40元收取。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生参加考试时由监考人员发放。

七、组织管理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需要征订教材和参加培训的,请与市建委培训中心联系(联系人:牛小明,联系电话:83853585、83853586、13056992593)。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备受社会关注。各县(市)、区人事和建设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交费通知单
2.从事监理、设计、施工等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交费通知单

报名序号:

若您是首次报考,请您持本通知单及报名表等相关材料于2010年1月12日至14日到当地人事和建设部门指定的报考条件审查点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经现场审查通过,本通知单已盖章确认的,请务必于2010年2月3日至9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或报考条件审查未通过的,不能进行网上交费。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并已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的,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及盖章确认,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8396764
监督电话:0571-88396651
传 真: 0571-88396652

××市报考条件审查部门(盖章有效)
二O一O年一月 日

温馨提示:
1、首次报考人员在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本人签字和单位初审盖章的《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各市及省直报考条件审查点地址,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3、网上交费需使用已开通网上银行的本人或他人的工行、建行、农行、招商、广发、光大或民生等银行卡(银联),可共用一张银行卡逐一代他人在网上交费;
4、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考试(5月8日)前3日内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在宁波考试网(www.nbks.net)下载应试须知等材料,请妥善保存好本通知单。

附件2:

从事监理、设计、施工等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我单位       同志,已累计从事监理、设计、施工等专业工作共 年。其监理、设计、施工等专业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